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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116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发、补发和延期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

设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核实后,……补发。”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驾驶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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