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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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