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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2008年10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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