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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公安部119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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