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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省教育厅鲁教民字〔2009〕1号)规定:“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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