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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今后,我省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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